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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36号原告鞠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预收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单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