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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刘书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芹,刘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芹,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书文,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