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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价值3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雪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