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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某、黑某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黑某,黑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11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黑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黑某1,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关于申请人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某、黑某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黑某1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庙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黑某、黑某1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黑某1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庙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王新伟执行员  郭红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