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工业制造园区长白公路7.5公里。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治莹,市长。上诉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