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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憧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憧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城东新区春柳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成扣,该公司法务。被告上海憧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被告上海憧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嘉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嘉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嘉公司撤回对被告憧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万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  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肖  书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爱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