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特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特0000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负责人:毛显好,(主持)。委托代理人:欧韦俊。被申请人:包必久。被申请人:郑丽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泰顺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梅婉旭进行了审查。工行泰顺支行称:2013年2月22日,包必久、郑丽云与工行泰顺支行签订��同编号为01203000402013综合贷0000190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有:1、借款金额为6700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2、借款期限为60个月,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双方办理的借据或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3、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遇利率调整时,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如包必久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工行泰顺支行有权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5、如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裁决给第三人等情形发生的,构成包必久违约;6、担保方式为抵押,以登记包必久、郑丽云名下的坐落于泰顺��罗阳镇泰庆北路312号3幢503室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2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编号为温房他证泰顺县字第2082**号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2月26日,工行泰顺支行依约向包必久发放了贷款6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68%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必久因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涉案房屋被依法拍卖,故工行泰顺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包必久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包必久立即偿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月14日止,包必久尚欠工行泰顺支行借款本金290333.22元。工行泰顺支行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裁定对登记包必久、郑丽云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312号3幢503室的房产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其在670000元范围内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必久、郑丽云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工行泰顺支行所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涉案房产已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工行泰顺支行与包必久、郑丽云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包必久、郑丽云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312号3幢503室的房产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成立、生效。现因涉案房产已被拍卖,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工行泰顺支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包必久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并申请对涉案房产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在人民币67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包必久、郑丽云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312号3幢5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000120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泰政国用(2011)第100-036704号]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90333.2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工商银行系统结算为限)。本案申请费5250元,由被申请人包必久、郑丽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柳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