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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诉彭天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彭天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21号原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买尔哈巴·阿肉甫,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元璞,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平,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天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阿依墩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