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彬,王相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376-1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告: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彬,经理。被告: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相修,经理。被告:张立彬,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相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和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等地面附着物(详见查封清单)、被告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奎安路北段西侧的日开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和日房权证东港字第*号房产、被告张立彬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被告王相修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和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等地面附着物(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毁损。二、将被告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奎安路北段西侧的日开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和日房权证东港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毁损。三、将被告张立彬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毁损。四、将被告王相修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毁损。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