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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王同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王同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朱晓波。被告王同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与被告王同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