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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柯海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琼,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出现了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辩护人周健、吴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柯某所在单位深圳市某公司准备投资开办一间幼儿园,并开展装修工作。同年7月份��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香蜜湖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装修报批手续不全要求停工。深圳市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在联系办理报批手续的过程中被司机柯某知道了该情况。被告人柯某谎称有熟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能够帮公司办理报批手续。李某随后将所有报批资料交给被告人柯某,让柯某办理报批手续。被告人柯某遂在本市福田区上沙天桥附近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谈好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要求制作有关的公文。随后被告人柯某拿到该男子伪造的盖有“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印章的“关于某村配套商业项目招商引进幼儿园项目装修申请复函”及“一层和二层装修平面图”两份文件后,交给了李某。李某将柯某办好的资料上报相关部门。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香蜜湖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收到���关资料后,经与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发现印章和复函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公文中一楼、二楼平面布置图所盖的“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印文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柯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辩护人不持异议;2、被告人柯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与成因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奉公守法。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的项目装修申请复函、平面布置图、情况报告、情况说明、工作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李某、黄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人丁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的供述与辩解;5、印文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7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