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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下浦村,组织机构代码15466010-8。法定代表人黄祥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75938491-9。法定代表人张仙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5420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恒久项目”北片办公楼、1#厂房及2#厂房基础工程项目等财产。本院已经查封了该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分文未还,且被执行人并未在该处居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福建恒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恒久项目”北片办公楼、1#厂房及2#厂房基础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