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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与黄少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黄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47号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金光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强,场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成,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办公室职员。被告黄少平,男,壮族。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诉被告黄少平排除防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负担。审判员  韦必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