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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毛书义与王忠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书义,王忠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书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良,男,1954年2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上诉人毛书义与被上诉人王忠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毛书义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毛书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书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由毛书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