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翟子依与梁继涔、李志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子依,梁继涔,李志德,李向伟,李清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41号原告翟子依,农民。被告梁继涔,农民。被告李志德,农民。被告李向伟,农民。被告李清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子依与被告梁继涔、李志德、李向伟、李清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子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