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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翟子依与梁继涔、李志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子依,梁继涔,李志德,李向伟,李清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41号原告翟子依,农民。被告梁继涔,农民。被告李志德,农民。被告李向伟,农民。被告李清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子依与被告梁继涔、李志德、李向伟、李清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子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