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良水与陈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水与被执行人陈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民的银行工资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12月19日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至今申请人一直未有回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