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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4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韩向荣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荣,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227号申请执行人韩向荣。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4447号等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