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井平与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平,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孙井平,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227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