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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43号申请执行人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昭君镇高阳社区。法定代表人应友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建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兴山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该案指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