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雁叶等共有物分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特2号申请人陈雁叶,女,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雪香,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雪珍,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文桂,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文雄,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文钦,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申请人杨文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上述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雁叶、杨雪香、杨雪珍、杨文桂、杨文雄、杨文钦、杨文强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东山县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雁叶、杨雪香、杨雪珍、杨文雄、杨文钦、杨文强自愿放弃对杨天送址在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16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1023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字第0078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大国用(1994)字第169号】的产权份额的遗产继承,杨天送的上述遗产全部由杨文桂继承。二、陈雁叶享有的对以上址在址在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16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1023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字第0078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大国用(1994)字第169号】的产权份额分归杨文桂所有,其他当事人对其没有任何异议。三、址在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16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1023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字第0078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大国用(1994)字第169号】归杨文桂所有,由杨文桂直接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杨文桂承担,当事人对杨文桂持本协议的权属证书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没有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雁叶、杨雪香、杨雪珍、杨文桂、杨文雄、杨文钦、杨文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林艺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杨天送与陈雁叶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四子,分别是长女杨雪香、次女杨雪珍,长子杨文桂、次子杨文雄、三子杨文钦、四子杨文强。址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166号房屋的产权系杨天送与陈雁叶共有的不动产。杨天送于2012年1月13日去世,生前没立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杨天送的父亲杨开寿于1983年3月病故、母亲林秀枝于1979年1月病故,因此,申请人陈雁叶、杨雪香、杨雪珍、杨文桂、杨文雄、杨文钦、杨文强系杨天送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上述当事人向东山县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各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雁叶、杨雪香、杨雪珍、杨文桂、杨文雄、杨文钦、杨文强在东山县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艺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