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耀歧与梁德文、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歧,梁德文,李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徐耀歧,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德文,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忠,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耀歧诉被告梁德文、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徐耀歧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德文、李建忠下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