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交初与肖阔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交初,肖阔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64-1号申请执行人周交初,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阔辉,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交初与被执行人肖阔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6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阔辉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周交初支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32558.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6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阔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324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阔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