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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黄亚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5日9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粤K×××××货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江东北路碰撞倒被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系交通事故损伤形成。李某系车辆碾压致全身多处复合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经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对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判定,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担保人保证书、上网追逃登记表、拘留、逮捕材料、事故现场图、现场事故照片、驾驶证信息、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收据、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文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雅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