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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陆景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景修,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德国,陆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陆景修。被执行人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被执行人李德国。被执行人陆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景峰在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6798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提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陆景峰在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67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