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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女,1978年6月22日生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红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马某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