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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淑军与张永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军,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魏淑军,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永华,女,满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魏淑军与被执行人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淑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永华丈夫孙秀良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