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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黄世伟与周俏玲、周星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伟,周俏玲,周星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黄世伟。被执行人周俏玲,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周星伊,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黄世伟与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世伟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偿还借款本金2853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世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俏玲、周星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世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0094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