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建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16号原告石建伟,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2层西侧。负责人曹阳,经理。原告石建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1月22日9时10分公开审理本案,因原告石建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建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由原告石建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丁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晗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