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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黄涛,律师。被告何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育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