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黄涛,律师。被告何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育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