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0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利,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某,男,汉族,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关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辉云��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