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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苏昌伯与吴忠勤、林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昌伯,吴忠勤,林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74号原告苏昌伯,居民。被告吴忠勤,居民。被告林娱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昌伯与被告吴忠勤、林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借款71000元偿还给了原告,原告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偿还了原告借款,其诉讼已无意义,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昌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