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葛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108号罪犯葛飞,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葛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