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吕子营、张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吕子营,张红,冯永剑,张俊凤,吕凡山,李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99号。被告吕子营。被告张红。被告冯永剑。被告张俊凤。被告吕凡山。被告李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吕子营、张红、冯永剑、张俊凤、吕凡山、李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帐户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子营、张红、冯永剑、张俊凤、吕凡山、李国凤银行帐户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