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翁某智诉郑某霓、王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智,王某平,郑某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116号原告翁某智,男,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被告王某平,男,汉族,住海口秀英区。被告郑某霓,女,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智诉被告王某平、郑某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平、郑某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智撤回对被告王某平、郑某霓的起诉。审判员 钟玉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