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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达兰与黄帅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兰,黄帅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816号原告孙达兰。委托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帅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南路科技大厦12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达兰与被告黄帅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达兰以与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达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达兰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