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田子峰,行长。被执行人杨霞,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霞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