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彬彬与戴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彬彬,戴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720号原告何彬彬,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华榜,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云军,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彬彬与被告戴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彬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彬彬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彬彬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谢良荣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