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70号。负责人罗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宋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麻城市华林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