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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唐学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学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05号罪犯唐学彬,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同案及原告不服,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7年4月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又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学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1分,月均5.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学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学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