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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号路。法定代表人:朴成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奇,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5元,减半交纳4992.5元,由原告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审 判 员  张帆代理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