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孙洪福与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福,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6674号原告:孙洪福。被告: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祥园2号。法定代表人:梁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洪军,系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洪福诉被告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建筑)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明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福、被告鑫峰建筑委托代理人初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在普兰店古城三队公租房二期工程施工中进行电工作业,每天工资400元,按照出勤的天数再扣付被告已给付的工资和伙食费,剩余55654元,被告已向我们出具欠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所得工资55654元,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劳动工资55654元。被告鑫峰建筑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现在欠付工资暂时没有支付是因为该项工程没有完工,发包方现在的工程款还没有给付完毕,所以被告现在没有支付能力,被告也一直在跟发包方协调这个事,希望能够尽快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洪福在普兰店古城三队公租房二期工程施工中从事电工作业,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工作期间剩余工资55654元没有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证明尚欠原告工资55654元。2015年12月,原告诉至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劳动工资55654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欠条、普劳人仲不(2015)436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孙洪福在被告鑫峰建筑处工作,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工资,被告拒不给付工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孙洪福当庭提供了被告欠付工资的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其工资55654元,被告鑫峰建筑对此亦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5654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洪福支付工资5565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