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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赖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刑初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原云和县皇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下旬-2014年4月21日期间,封哲、沈海波(均已判刑)合伙在云和县仙宫大道8号“云和皇城国际大酒店”右群房一楼租房经营“云和皇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城游戏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一台“一网打尽”捕鱼机和一台“七彩神龙”捕鱼机,以退分给予他人现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雇佣被告人赖某和李凯鹰、程君等人(均已判刑)进行经营管理。在此期间,皇城游戏厅的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2013年2月下旬-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受雇佣,与李凯鹰、程君轮流上班,在本班次内负责为参赌人员充值、退分,保管游戏厅的收入款等。月工资2500元,游戏厅负责为其支付吃、住费用,已领取工资9个月,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期间,游戏厅的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沈海波、封哲、李凯鹰、王春发、程君的供述,证人蒋某、叶某、王某的证言,证人叶某、王某的《辨认笔录》、归案经过、(2015)丽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雇佣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帮助期间的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赖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的违法所得225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曼玲人民陪审员  张国跃人民陪审员  蓝丽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