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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督8号支付令申请人李玉兰,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地址哈尔滨。法定代表人赵宏恩,职务经理。申请人李玉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8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玉兰欠款人民币2,8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