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同庆与蒙城县翔宇物流 有限公司、李倩不当得利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李倩,张同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庆,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城莒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李倩与被上诉人张同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李倩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李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蒙城县翔宇物流有限公司、李倩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