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姬文唐与殷立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文唐,殷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姬文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殷立德,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姬文唐与殷立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沁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