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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姬文唐与殷立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文唐,殷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姬文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殷立德,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姬文唐与殷立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沁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