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殷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小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滨江南路228号山水华庭会所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黄敬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敏,女,系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被告殷小微���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