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秀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何晨,主任。原审第三人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夏峰,主任。上诉人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经审理查明,兴泰公司在芜湖市二环北路118号有合法的房产。2010年11月5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向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发鸠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东至弋江北路西至保兴垾南至赤铸山路北至天门山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拆迁,拆迁期限为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2月5日。兴泰公司的房产在上述拆迁范围内。2011年2月1日、6月2日、9月30日,市住建委先后作出芜鸠房拆延字(2011)第2号、第3号、第11号拆迁延期公告,许可将拆迁期限分别延长至2011年6月5日、10月5日和2012年2月5日。2011年11月25日,兴泰公司就上述房产的拆迁补偿问题与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官陡街道)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注明“许可证号鸠拆许字2010第4号”,“拆迁期限2010、11、16-2011、10、5”。协议签订后,官陡街道按约支付了拆迁补偿款。2012年,官陡街道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兴泰公司“履行《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义务,将被拆迁的房屋交付拆迁,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付原告(官陡街道)”。2013年10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的前提下,判决支持官陡街道的诉讼请求。兴泰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皖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认为,兴泰公司已就芜湖市二环北路118号房产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官陡街道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且官陡街道已按约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因此,兴泰公司的相应权益已得到实现,故市住建委作出的准许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芜湖市二环北路118号有合法的房产,虽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上诉人拆迁,但从未向上诉人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2015年6月上诉人到政府拆迁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延期证明以及申请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后芜湖市住建委作出回复。上诉人相关房产拆迁补偿问题与本案延期拆迁期限的行政行为是两个独立问题,本案的行政行为是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原审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准许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5日,兴泰公司便就芜湖市二环北路118号房产的拆迁补偿事项,与官陡街道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关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也确认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并判决兴泰公司将案涉房产及产权证和土地证交付给官陡街道。既然兴泰公司与案外人官陡街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案外人已按约向兴泰公司支付了拆迁补偿款,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应移交给案外人,且兴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期限届满后,那么被上诉人作出的准许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行为对兴泰公司合法权益显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兴泰公司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孙 俊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