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陈联富等12人与安吉县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初字第175号原告陈联富等12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联富。诉讼代表人郑毛生。诉讼代表人方惠民。诉讼代表人黄明勇。诉讼代表人江德根。被告安吉县农业局,浙江省安吉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凌海明。出庭应诉负责人陈秀宽,副。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富等12人诉被告安吉县农业局农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已改变涉案行政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联富等12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富等12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联富等12人负担。审 判 长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莹原告陈联富等12人名单:原告陈联富,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五自然村。原告郑毛生,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五自然村。原告方惠民,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黄明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黄尚福,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四自然村。原告江德根,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二自然村。原告黄明勇,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方金根,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周文娥,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吴彩芳,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黄明松,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原告毛夏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五自然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