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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亚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马亚军,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代理人林锦秀,系马亚军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州新港大道118号,组织机构代码:88031421-8。负责人徐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马亚军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振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锦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丁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曾任被告原建行黄州区支行营业部主任,后于1996年5月被告以原告违反《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作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第190条之规定,开除了原告的公职,在此后的多年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被告总找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现原告已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然而被告连最起码的社保都不办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为原告补缴1998年之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不是我行职工,无法办理开户手续,社会养老保险亦无法补缴。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5年6月到被告处工作,1998年5月18日被告作出《黄建发字(1998)第74号文件》将原告开除。2003年原告与被告算断工龄领取了6万元补偿。2015年10月23日,原告将被告申诉至黄冈市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黄冈市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黄州劳人裁不字第07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认为原告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黄建发字(1998)第74号文件》、《(2015)黄州劳人裁不字第07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原告陈述等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在1998年即对原告作出了开除处理,2003年双方就工龄补偿达成协议,原告至2015年10月23日才提出申诉,且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实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其申诉超出了仲裁时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亚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