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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慧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31号罪犯陈慧,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翔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翔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第(五)项对被告人陈慧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陈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慧等三人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9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慧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慧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